戍卫边防就是守护家园******
新疆军区某团官兵谈边关新貌话家国情怀——
戍卫边防就是守护家园
“穿戈壁、越沙漠,绕过山路十八弯……”春节前夕,新疆军区某团机关干部顶着刺骨寒风,来到乌拉斯台边防连为官兵送年货。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该团只派出一辆越野车,在运载肉类、水果等物品的同时,将春联、灯笼、家信、报刊书籍等一并送上雪域哨所。
来到乌拉斯台边防连,笔者见到了炊事班班长王学鸿。他正在细心整理刚刚采摘的蔬菜:小白菜新鲜娇嫩,水芹菜青翠欲滴……
“室外温度低至-29℃,我们温室大棚里依然温暖如春。”王学鸿说,今年春节,他们自产的新鲜蔬菜足以保障全连官兵过节。
据了解,该连距离团部240多公里,驻地周围群山环绕,每年大雪封山期长,当地流传着“八月雪,九月霜,十月一片白茫茫”的俗语。
“以前过春节,团里会派出车队给我们送年货,一大早摸黑出发,傍晚才能赶到哨所。天气寒冷,加上一路颠簸,年货在途中很容易损坏。”聊起以往的经历,连队指导员程伟明颇为感慨。
有一年春节,一家地方媒体的记者到哨所采访。为了欢迎来客,战士们没少费心思,翻箱倒柜找拿得出手的东西。最后,他们用十几盒罐头凑了一桌“盛宴”。采访结束,这名记者与官兵告别时说,通过这桌“罐头宴”,她品尝到了军人的酸甜苦辣,吃出了边防官兵的家国情怀,自己会记一辈子!
据介绍,近年来,部队各级制订一系列暖心举措,持续为边防官兵排忧解难,连队各方面保障水平不断改善。
“连队不仅建起了温室大棚,还建好了无取暖设施保鲜菜窖。”该连一级上士阿恒别克介绍说,菜窖修建在地下3米处,长年温度保持在0-4℃,很适宜蔬菜、水果、肉蛋等长期保鲜,“今年春节前,连队只向团机关申请了少量给养”。
随着保障条件的改善,边防官兵不仅吃得舒心,而且在节庆假日间的精神文化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多彩。
“身处大漠戈壁,远离大城市的繁华,业余生活单调乏味、身心孤独寂寞是最令人苦恼的事了。”该连军械员兼文书陈俊才接过话茬说,以前逢年过节,很多战友盼望上级部门能送些影视光盘来。如今,哨所不仅接通了强军网,手机网络信号也实现全覆盖,团里局域网还定期更新电子书刊、影视作品、技能晋级微课等。闲暇之余,官兵走进网络学习室,轻点鼠标就能享受品类多样的“文化大餐”,让自己的节庆时间变得充实而有意义。
说不完的年货变迁,道不尽的家国情怀。
宽敞明亮的食堂大厅里,官兵发挥特长自制的大红灯笼、陕北剪纸等映入眼帘,喜庆祥和。“身处风雪边关,我和战友也能感受到家的温暖。”该连下士肖杨一口“粤普”。刚跟远在广东的家人通过视频电话,他动情地说,“戍卫边防就是守护家人、保护家园,虽然远离父母亲人,但能在这里绽放青春,同样是幸福的!”
(谭 伟 肖承槟 解放军报)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